合同编号:
甲方(委托人)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/身份证号:
地址:
联系人:_ 联系电话:
乙方(代理人)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地址:
联系人:_ 联系电话:_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甲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就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,以资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 委托事项
1.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,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:
(1)订舱、仓储;
(2)货物的监装、监卸,集装箱拼装拆箱;
(3)报关、报检、报验、保险;
(4)编制有关单证、交付运费、结算及交付杂费;
(5)安排短途运输、货物转运、分拨;
(6)办理其他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事宜。
1.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运输的货物名称、数量、重量、体积、目的地、收货人等信息,以甲方出具的《货物运输委托书》(以下简称“委托书”)为准,委托书为本合同有效附件。
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2.1 甲方应于每次委托时,准确、真实、完整地填写委托书,并加盖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后交予乙方。
2.2 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,不得夹带危险品、禁运品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货物。如因甲方匿报、错报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,由甲方承担。
2.3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。
2.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,并在货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时,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。
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3.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书,以勤勉尽责的专业精神处理委托事务,及时安排运输、办理相关手续,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。
3.2 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,选择适当的承运人、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,但应以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。
3.3 乙方应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货物损坏、灭失或延误承担赔偿责任,但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自然属性、甲方或收货人过错以及运输环节中其他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。
3.4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,应及时向甲方交付相关运输单证和费用结算单据。
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
4.1 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《费用清单》。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服务费、运费、报关报检费、保险费、仓储费等。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价格波动,双方可协商调整。
4.2 结算方式:□月结 □单票结算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费用。
4.3 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第五条 保密条款
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、货物信息、价格信息等)予以保密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,亦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用途。此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。
第六条 违约责任
6.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,均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(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、诉讼费等合理费用)。
6.2 因乙方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货物损坏、灭失的,赔偿标准依据相关运输法律法规及承运人公示的赔偿标准执行,但最高不超过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。
第七条 免责条款
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台风、洪水、战争等)、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,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相关证明,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。
第八条 争议解决
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九条 其他
9.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年,自年月日至年月日。合同期满前一个月,如双方无异议,可自动续约年。
9.2 本合同一式份,甲方持份,乙方持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9.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(包括电子邮件、传真)送达对方以下地址。地址变更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,否则原地址送达视为有效。
9.4 本合同未尽事宜,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(以下无正文)
甲方(盖章):_
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(签字):
日期:年月_日
乙方(盖章):_
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(签字):
日期:年月_日
附件一:《货物运输委托书》
附件二:《费用清单》